1.方案有效期
2021年3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定义
(1)支付宝免费景区小程序扫码预约入园服务:基于服务商提供的软硬件对接技术服务,景区行业客户开通该功能并上线支付宝客户端内小程序, 用户可通过支付宝扫码完成免费景区的预约服务。同时,景区行业客户开通的此功能须通过支付宝的验收(验收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景区进件、接口和参数回传服务信息、小程序交互体验以及功能完善等。具体技术文档参考景区门票订单技术接入文档:https://opendocs.alipay.com/pre-open/01r11r )
免费景区行业客户通过此服务产生有效预约入园订单,则视为该客户已覆盖接入此服务。
(2)支付宝:本方案项下特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3)商家:通过服务商提供的软硬件对接技术服务,让用户可使用支付宝小程序进行扫码预约服务的经营主体,以下亦可称为“景区”或“客户”(MCC 限为如下类目:大型旅游景点-4733、旅行社和旅游服务-4722),且该主体须签约了支付宝指定的新当面资金授权/支付宝当面付/快捷手机WAP支付产品服务。前述商家发生的订单在符合本方案规则的基础上纳入本协作费方案的预约订单统计范围。
(4)有效预约入园订单:本方案项下,特指用户免费景区范围内,通过支付宝小程序通码物料扫码,在服务商开发/运营的免费景区小程序内完成用户授权、预约且完成核销的订单。
以下为无效订单:a、用户未完成授权;b、未完成全部核销的订单;c、虚假订单(包括刷信、刷单、作弊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虚假订单做出判断;d、支付宝重点客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订单(关于支付宝重点客户,服务商可咨询支付宝对接服务商的工作人员);e、主协议未在有效期内或者终止,或商家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订单;f、服务商的签约支付宝账户与服务商发展或运营的商家支付宝账户相同的,则该商家所产生的所有订单均不属于有效订单;g、如商家因违反《服务商管理制度》或其他相关规定被清退(即支付宝根据协议、制度、法律法规等要求单方终止合作的),该客户所产生的订单; h、公益行业产生的订单。
(5)通码物料:通过支付宝官方线上平台生成,或通过支付宝工作人员下发的指定二维码制作的物料,具体由支付宝对接服务商的工作人员另行通知。对于每个景区商户, 服务商需在景区不少于两个点位铺设至少三份通码物料(必须覆盖主入口以及景区入园口),方可纳入本方案项下的业务协作费奖励范围,支付宝将对线下铺设结果进行抽检。
3.奖励对象
支付宝服务商,指为商家上线景区支付宝小程序扫码预约入园服务提供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且与支付宝签署本业务协作协议的合作单位。
服务商在有效期内为商家持续提供优质服务,且符合本方案约定,即可获得本方案约定的业务协作费。
4. 业务协作费奖励规则
奖励类型 | 业务协作费标准 | 统计标准 |
接入奖励 |
|
|
活跃奖励 |
| 同上 |
服务商每月获得的业务协作费为服务商基于服务的各景区获得的业务协作费之和。
5. 奖励单价和奖励比例
奖励单价:5A级景区,单价=15000元;4A级景区,单价=5000元;3A及以下景区,单价=3000元。(具体的景区级别以国家/省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公布为准)
奖励比例:对于接入覆盖奖励,奖励比例=50%;对于活跃奖励,产生首笔有效预约订单次月起的两个自然月,奖励比例分别为30%、20%
景区小程序活跃业务协作项下的景区达标标准:单个景区在产生首笔有效预约订单后开始的考核期内,每个自然月内的日去重月累计有效预约订单大于或等于50笔。
6. 时间系数
2021年3月1日-3月31日,时间系数=1.5;2021年4月1日至政策有效期截止日,时间系数=1
本条所涉的时间节点为景区产生本方案项下首笔有效预约订单的时间。
系数:支付宝将基于市场运营情况、用户支付情况,对系数做出不定期的适当调整(例如每月进行调整),并可以通过支付宝的电子邮箱ISVAdmin@service.alipay.com向服务商电子邮箱发送邮件方式、支付宝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公告或消息通知、服务商中心消息通知等渠道进行告知。服务商理解并同意该系数的动态调整可能对服务商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所获得奖励收益的差异,服务商需密切关注上述渠道关于系数的展示信息和通知情况。
7. 参与方式
服务商签约本业务协作费方案。
8.订单计算范围基础规则
8.1 仅针对成功核销的支付宝门票预约免费景区入园订单,全部及部分取消的预约订单的未核销部分订单无效;
8.2当月被支付宝独立风控策略限制交易或注销的商家所产生的订单,不计入当月奖励;
8.3 服务商或商家存在刷单、套现等虚假违规行为,支付宝有严格的事中监控机制,若被认定为可疑订单或非法订单的,不计入当月奖励,并且支付宝将采用处罚手段,处罚规则以本协议或支付宝在支付宝官方网站或支付宝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网站公示的为准;
8.4 服务商与支付宝签订的业务协作协议终止或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订单不计入奖励范围;
8.5 如发现服务商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的,支付宝有权单方终止合作;
8.6 用户通过支付宝扫码通码物料并在景区范围内通过支付宝景区小程序内完成的预约订单;
8.7 同一用户每个自然月内发生的有效预约入园订单最多仅计入两笔;同一身份证号、同一支付宝账号、同一手机号码、同一设备终端,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视为同一用户;
8.8 本方案项下,单个景区商家名下仅有1个景区小程序纳入本方案项下的业务协作费统计范围。
9.结算方式
9.1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9.2若服务商连续2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视为服务商未提供合格发票,则:
(1)支付宝有权中止上述第7.1条约定的“快速付款”服务;
(2)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未开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32%),并直接从服务商后续的未结算账单中予以扣除。
9.3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主协议约定执行。
9.4 有关结算和开票方式的未尽事宜,详见服务商平台《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结算规则细则》(https://opendocs.alipay.com/p/00eypf )和《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开票规范细则》(https://opendocs.alipay.com/p/00eype)
10.其他说明
10.1本奖励方案公告为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约的《业务协作协议》(简称主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奖励方案与主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奖励方案公告为准。
10.2商家数量、有效预约订单数量、核销数据以及用户授权等数据,以支付宝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10.3关于发票开具、结算周期等详见主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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