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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小程序生态服务商激励政策(1.0.0)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11-26 372 次浏览

小程序生态服务商激励政策(1.0.0)

更新时间:2021-11-12 19: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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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生态服务商激励政策

(2021年11月版)




1.【有效期】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04月30日


2.【参与主体】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为商家上线支付宝小程序提供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且与支付宝签署《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以下称“协议”)的合作单位。


3.【合作方式】服务商与支付宝签订《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


4.【激励规则】

协作费名称

激励行为

激励方案

小程序生态服务商激励政策

完成小程序自运营能力接入并达到相应活跃门店标准

4.1服务商帮助商家通过小程序模板生成或代开发形式完成小程序上架。

4.2对完成小程序自运营能力接入并达到相应活跃门店标准的予以激励(以下三项能力接入,至少符合其中之一):

(1)服务提报:小程序完成服务提报并关联真实门店信息,接入标准订单模板,小程序单一门店达到活跃门店标准(即该门店完成有效订单用户数≥5个),则按该小程序活跃门店数*100元计算奖励费用(不足5个门店以5个门店即500元计算)。

(2)接入会员卡+支付券:接入商家会员卡产品,配置支付券并关联可使用的真实门店信息,并达到活跃门店标准(即支付券小程序内领取后的有效券核销用户数≥5个),则按小程序活跃门店数*100元计算奖励费用(不足5个门店以5个门店即500元计算)。

(3)接入商家券:接入商家满减券或兑换券并关联可使用的真实门店,在小程序内接入商家券发券组件(兑换券除外),并达到活跃门店标准(即用户在小程序内领取商家券并成功核销的用户数≥5个),则按小程序活跃门店数*60元计算奖励费用(不足5个门店以5个门店即300元计算)。

4.3在前期月度奖励考核中统计过的门店,不再计入下一期月度考核的门店数量。

4.4小程序接入奖励考核日期:

(1)小程序自运营能力接入截止日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对截止日期之后再完成“自运营能力接入”的小程序不作奖励考核)。

(2)达标小程序奖励考核有效期:至本政策有效期终止之日(即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4月30日)。

(3)奖励月度考核日期:奖励考核有效期内,每个月的最后一天。


5.【规则说明】

5.1 小程序接入奖励中,商户主体(即商户MID)可被奖励累计最高50,000元封顶,其中接入商家券的商户主体(即商户MID)可被奖励累计最高30,000元封顶;服务商主体(即服务商MID)可被奖励累计最高1,000,000元封顶,其中接入商家券部分服务商主体(即服务商MID)可被奖励累计最高100,000元封顶。

5.2 若同一商户(即商户MID)分别接入不同小程序,该商户可被奖励的小程序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超过10个小程序的部分不计入奖励。

5.3 单个小程序主体(即小程序APPID)和关联单个小程序主体的单个真实门店(即POIID),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计算一次奖励。

5.4 以上奖励费用均为含税金额。

5.5 若单个小程序先后接入多项自运营能力并达到活跃门店的验收标准,当达标门店数量≤5时,该小程序统一按照最先达标的自运营能力进行结算(同一门店接入的多项自运营能力之间不作重复激励,不同门店接入不同自运营能力的不予补偿差价);当达标门店数量>5时,超出部分的门店按照率先接入并达标的自运营能力分别计算费用后进行累加。

5.6 该激励政策中涉及的商家券产品、支付券产品、会员卡产品,须与小程序商家主体为同MID产品。

5.7 该激励政策中考核的有效订单回传数据、券核销数据、会员卡开卡数据,不得为同一支付宝活跃用户(即用户CID)、同一设备、同一手机号数据。

5.8 退款、退卡、取消订单、订单交易未完成等情况,不算为政策验收规则中所表述的“有效订单”、“有效会员卡开卡用户”、“有效券核销”,不计入奖励。

5.9 《小程序服务商激励政策(2021年01版)》中激励过的小程序(即小程序APPID)和真实门店(即POIID)不再计入奖励。

5.10 服务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业务协作费,具体条件如下:

(1)服务商合作的客户具备合法、合格资质,符合支付宝有效商家的标准并经支付宝审核通过。服务商应向支付宝提供和反馈真实、完整、准确的有效商家信息、商家名称和简称、有关商家的证照资料以及其他支付宝指定铺设的物料,确保上述资料信息不存在重复、错误、虚假、伪造等情况,并承诺向支付宝提供上述信息系已获取相关主体的授权。请理解,支付宝仅对服务商提供的商家材料信息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信息真实性及服务质量由服务商负责,并且不视为支付宝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作出承诺,或是替代、降低服务商对其服务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2)小程序接入符合本方案项下对于“独立小程序”“服务提报”“接入标准订单模板”“接入商家会员卡”“接入支付券”“接入商家券”“真实门店”定义。

(3)本政策所指客户的主体需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机构资质(不包含个人)。

(4)小程序客户主体在考核周期内无严重违规(即根据《小程序违规处理规则》,平台违规单次扣分≥12分或累计扣分≥24分)和重大舆情。(《小程序违规处理规则》详见:https://opendocs.alipay.com/rules/rules_mini/nowgsa)


6.【签约路径】服务商需登录服务商平台业务中心页面签约《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


7.【结算方式】

7.1奖励中涉及的小程序接入数量、小程序接入门店数量以及有效服务次数等数据均于月末进行数量统计,最终数据以支付宝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7.2支付宝将于【作业次月25日】向服务商提供上个自然月的结算账单,并发起结算流程。

7.3为提升服务商的资金结算体验,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和/或口碑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7.4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的协议约定执行。

7.5其他未尽结算和开票方式,详见服务商平台《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结算规则细则》(https://opendocs.alipay.com/p/00eypf)和《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开票规范细则》(https://opendocs.alipay.com/p/00eype)。


8.【风险提示】

8.1本政策为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约的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政策与协议有差异的,以本政策为准。

8.2达标的小程序数量、真实门店数量等数据,以支付宝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8.3服务商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合法企业,不得为个人。

8.4关于发票开具、结算方式和周期等本政策有约定的,以本政策为准,没有约定的详见主协议。

8.5参与本政策协作的服务商还应遵守《服务商管理制度》。

8.6支付宝对参与本政策活动的服务商及商家设有严格的活动监管机制,并有权对其是否构成违规或作弊行为作出判断。如支付宝发现服务商或商家存在刷单、虚假交易、非法交易等违规或作弊行为,对其将不予考核计算当月奖励,对已产生的奖励费用原则上也再无支付义务,并有权采取其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终止合作等。具体处罚规则以本政策或支付宝在支付宝官方网站、支付宝服务商平台网站公示或邮件、站内信等渠道通知的为准)。

8.7服务商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政策及其约定并受之约束。若对本政策的执行标准、定义等存在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支付宝联系。

8.8特别提示:服务商同意,为促进双方业务协作,支付宝后续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对本政策作出调整、变更或终止,调整后的内容,并通过主协议约定方式或开放平台网站公告(例如,ant-open.com或open.alipay.com,以及其不时变更的域名)、站内信通知、消息push、邮件等方式告知服务商;支付宝制定、修改的内容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除非公告或政策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服务商对本政策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服务商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与支付宝的合作;否则视为服务商同意变更后的内容。


9.【定义】

9.1支付宝:本政策项下特指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2服务商:是指为商家上线支付宝小程序提供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且与支付宝签署《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以下称“协议”)的合作单位,服务商为客户提供服务,可支持用户在客户处完成支付宝小程序使用流程。

9.3 客户:经支付宝根据本政策审核的、由服务商提供支付宝小程序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的商家。

9.4独立小程序:客户主体下不同APPID的小程序,服务重合度<100%,则该小程序视为独立小程序(服务重合度以支付宝侧判断为准)。

9.5提报服务:服务商通过API接口或通过支付宝商家自运营中心(grow.alipay.com)提报服务,并获得serviceCode(服务编码),视为服务提报成功(相关数据统计以支付宝侧的系统记录和计算口径为准)。

9.6接入标准订单模板:服务商通过API接口或通过支付宝商家自运营中心(grow.alipay.com)接入标准订单模板,并获得订单模板编码,视为标准订单模板接入成功(相关数据统计以支付宝侧的系统记录和计算口径为准)。

9.7有效订单用户数:非同一支付宝活跃用户(即用户CID)、非同一设备、非同一手机号通过小程序使用支付订单或有履约行为的服务产品,商家/服务商通过标准订单模板回传给支付宝一份无退款、取消订单等行为的完整订单,即视为1个有效订单用户数,若返佣结算后发生订单退款、取消订单等行为,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返还相应的奖励金额(相关数据统计以支付宝侧的系统记录和计算口径为准)。

9.8接入商户会员卡:商家会员是指用户在支付宝端注册成为商家会员,并且能够在支付宝平台开展自主运营。商家/服务商通过API接口完成商户会员卡创建,同步展示会员积分或等级等会员信息,并完成会员卡配置,视为商户会员卡接入成功(相关数据统计以支付宝侧的系统记录和计算口径为准)。

9.9接入支付券:商家支付券是支付宝面向商家/服务商提供的一种营销工具。商家/服务商在创建支付券后,可以通过不同渠道发送给用户,当用户使用支付宝交易时,支付券便会伴随交易自动核销/抵扣。服务商可通过API接口或通过服务商平台(p.alipay.com)为自己的进件商户或代运营商户进行配券。

9.10接入商家券:商家券是支付宝为商家/服务商提供的电子优惠券解决方案,商家/服务商可在支付宝内通过该功能实现商家优惠券生成、下发、领取、核销等运营能力。服务商通过API接口接入商家券,生成券模板id,同时接入“蚂蚁门店管理”、 “商家自运营推广”等接口,视为政策内商家券接入成功(相关数据统计以支付宝侧的系统记录和计算口径为准)。

9.11有效券核销用户数:非同支付宝活跃用户(即用户CID)、非同一设备、非同一手机号通过支付券或商家券产品在支付宝小程序内领取优惠券并完成券核销,且无退款、取消订单等情况,即视为1个有效券核销用户,若返佣结算后发生退款、取消订单等行为,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返还相应的奖励金额。若接入产品类型为商家满减券,为验证相应商家券核销的真实性,支付宝会根据领券用户在商家券核销前后2分钟内,匹配该用户最近一笔支付宝生成的交易订单进行验证,通过验证即计为一个有效券核销用户数(相关数据统计以支付宝侧的系统记录和计算口径为准)。

9.12小程序真实门店:在独立小程序提报服务时关联不同POI或SHOP ID、配置支付券时关联不同SHOP ID、配置商家券时关联不同SHOP ID或REAL_SHOP_ID,并通过门店真实性验证以及高德POI(高德地图www.amap.com中的POI信息)验证(由支付宝验证)匹配获得POIID,即视为1个小程序真实门店(是否为符合标准的小程序真实门店以支付宝侧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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