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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2021年扫码点餐政策,当面付点餐服务商业务协作费奖励方案2021年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06-25 624 次浏览

支付宝当面付点餐服务商业务协作费奖励方案(2021年第01版)

更新时间:2021-02-04 16:40:27

一、业务协作费标准

奖励方案

奖励规则

重点考核规则

(服务商仍须满足本方案内的其他规则要求)

政策时间

点餐交易奖励

奖励金额=0.5元×有效点餐交易笔数


封顶规则:

  1. 服务商就单个商户主体可获得的月协作费封顶值为2万元;

  2. 本政策项下,单个服务商可获得的月协作费封顶值为600万元

有效点餐交易规则:

  1. 仅统计支付宝小程序交易,不含APP、H5交易

  2. 根据点餐小程序集成方案要求回传信息

  3. 交易订单实付金额≥5元且非全额退款交易

  4. 同一用户单日在同一商户只计算第1笔有效交易

  5. 商户及交易通过支付宝风险交易验证

2021年4月1日

2022年3月31日

点餐拓店奖励

奖励金额=200元×新拓达标门店数

新拓达标门店规则:

  1. 门店所属商户主体在2021年2月1日前的6个月内未产生支付宝有效点餐交易;门店产生首笔有效点餐交易当月或次月,产生20个以上不同的支付宝实名认证用户完成的有效点餐交易。满足上述条件的门店视为新拓达标门店。

  2. 单个门店在政策有效期内仅计算一次奖励

有效点餐交易规则同“点餐交易奖励”方案

2021年4月1日

2022年3月31日

点餐物料奖励

奖励金额=5元×铺设达标物料数

铺设达标物料规则:

  1. 物料及物料上的二维码值须通过支付宝官方渠道定制;用户通过物料扫码产生首笔有效扫码点餐交易后的30天内,通过此物料产生另外4个以上不同的支付宝实名认证用户完成的有效扫码点餐交易。满足以上条件的物料视为铺设达标物料。

  2. 单个物料在政策有效期内仅计算一次奖励

有效点餐交易规则同“点餐交易奖励”方案

2021年4月1日

2022年3月31日

注: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此政策项下的奖励方案适用于特定已签约此方案的服务商。

二、定义及补充说明

1、 服务商,是指为餐饮行业商家上线支付宝餐饮行业小程序提供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且与支付宝签署本协议的合作单位。

2、 客户:经支付宝确认的、由服务商提供餐饮行业小程序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的商家,服务商为客户提供服务,可支持用户在客户处完成支付宝小程序扫码点餐流程。本方案项下,客户仅包含行业类目属于“5812餐厅、订餐服务、5814快餐店、5815咖啡厅/茶馆、5462面包糕点、5811宴会提供商、5499其他食品零售、5451乳制品/冷饮、5423水果店、5441糖果及坚果商店”范围内的商家。

3、 同一用户:同一身份证号、同一支付宝账号、同一手机号码、同一设备终端,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视为同一用户。

4、 风险交易:包括且不限于作弊、刷信、刷单、虚假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风险交易做出判定)。

5、 服务商需按照更新后的《ISV 代商家接入扫码点餐指南》的要求,调用指定接口并回传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方可获得本方案项下的协作费奖励,

6、 支付宝:本方案项下特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7、 部分特殊客户不参与本奖励方案,详细标准及名单请咨询对口合作经理。


三、特别约定

1、 服务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业务协作费,具体条件如下:

(1)服务商合作的客户具备合法、合格资质,符合支付宝有效商家的标准并经支付宝审核通过。服务商应向支付宝提供和反馈真实、完整、准确的有效商家信息、商家名称及其简称,以及有关商家的证照资料,及其他支付宝指定铺设的物料,并确保上述资料信息不存在重复、错误、虚假、伪造等情况。

(2)客户产生的交易符合本方案项下对于“有效交易”的定义。

(3)客户使用支付宝餐饮小程序功能发生的交易,小程序订单传输参数的rebate_pid字段必须正确带入服务商的PID,服务商 PID 以服务商签署本协议的支付宝账户为准。

(4)客户在主协议有效期内使用支付宝产品所产生交易为有效交易,且主协议未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如主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主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交易。

(5)如果存在客户向支付宝后结算支付软件服务费(即不是随交易实时结算)的情况,则支付宝将在收到客户软件服务费后,再向服务商结算业务协作费。

2、 服务商认可并接受:

(1)本奖励方案仅限于面向发生在支付宝APP内餐饮小程序场景内的有效支付交易;

(2)支付宝对本方案项下的客户交易进行独立风险监控并独立出具判定结果;

(3)支付宝对无效交易及服务商作弊行为设置处罚规则,包括且不限于撤销业务协作费、降低业务协作费、要求其退还已收取的业务协作费、要求承担罚金或违约金、单方终止合作等。作弊行为的处罚规则以本协议或支付宝在支付宝官方网站或支付宝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网站公示的为准。

3、 本方案失效不影响业务协作协议的效力,服务商仍应继续保障业务协作的服务质量。


四、结算方式

1、 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2、 若服务商连续2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视为服务商未提供合格发票,则:

(1)支付宝有权中止上述第1条约定的“快速付款”服务;

(2)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未开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32%),并直接从服务商后续的未结算账单中予以扣除。

3、 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协议约定执行。

4、 其他未尽结算和开票方式,详见服务商平台《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结算规则细则》和《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开票规范细则》。

支付宝2021年扫码点餐政策

五、其它

1、 本奖励方案公告为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约的《业务协作协议》(简称主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奖励方案与主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奖励方案公告为准。

2、 客户数量、交易笔数、有效交易金额等数据,以支付宝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3、 关于发票开具、结算周期等详见主协议约定。

4、 支付宝可根据主协议和附件约定对本奖励方案进行调整,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并通过公告专区予以公布。服务商理解并同意该费率的动态调整可能导致服务商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所获得业务协作费的差异,服务商需密切关注上述渠道关于费率的展示信息和通知情况。服务商如对本奖励方案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主协议;服务商如继续开展业务协作,则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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