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本公告中约定的政策适用期间为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年 9 月 30 日,如有变更,政策时间结束前一个月予以通知。
基于服务商为客户提供了支付系统及运营的服务,服务商通过推广渠道向用户推荐使用支付宝支付服务,服务商可获得支付宝相应服务的合理收益分润、并对客户使用支付宝支付服务的软硬件流程及界面体验与信息呈现有权设计和优化,具体由支付宝通过开放平台或服务商平台发布公告的形式另行通知。
二、术语与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所指,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支付宝服务:是指支付宝向客户提供的收单服务。
2、客户:是指与支付宝签约、通过服务商提供的技术/系统使用支付宝产品服务的商户。
3、支付宝程序:是指支付宝和/或其关联公司开发、运营并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程序,并由支付宝用于向客户提供支付宝服务。
4、主扫支付完成页:是指消费者在当面付主扫场景支付成功页的界面上点击“完成”(具体文案以服务系统最终展示为准)按钮后的跳转显示的页面。
5、支付宝:本方案项下特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三、业务协作具体内容
服务商与支付宝双方为提升消费者使用支付宝服务的体验效果,服务商与支付宝双方将结合自身优势开展协作业务,实现共同发展,并就如下事项(以下简称“业务协作”)达成一致意见:
1、支付宝程序系由支付宝和/或其关联公司开发、运营并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程序,为提升支付宝服务的体验效果、服务整合度及客户粘性,支付宝拥有主扫支付完成页的使用权、控制权,负责运营、调整、规划、使用主扫支付完成页的内容及布局,并由支付宝的关联公司直接向广告主提供支付宝营销推广服务。服务商通过推广渠道向用户推荐使用支付宝支付服务,因此服务商有权获得支付宝相应服务的合理收益分润、并对客户使用支付宝支付服务的软硬件流程及界面体验与信息呈现有权设计和优化。
2、前述分润(业务协作费用)标准将由支付宝根据服务商在其业务运营过程中及支付场景项下对于主扫支付完成页的曝光情况以及对支付宝服务贡献程度独立自主决定,业务协作的具体内容、效果要求以及结算规则,如有更新,后续将通过邮件或公告的形式予以通知。结算依据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行业情况进行季度或不定期调整,并将以邮件或公告的形式予以通知。
3、服务商将利用其资源网络及场景服务,协助支付宝开展支付宝服务,服务商在其业务运营过程中及支付场景项下协助并推动消费者(即支付宝程序的用户)使用支付宝程序,并为支付宝提供客户资源,尽合理的努力促使或推介客户使用支付宝服务。
4、服务商与支付宝双方将面向共同的客户群体开展业务协作,在各自业务领域服务好客户,相互促进在各自市场领域的发展。
四、业务协作费结算
(一)业务协作结算依据
1、若服务商按照本协议约定在支付宝指定的特定行业提供了业务协作的内容并达到业务协作效果,支付宝将向服务商支付业务协作费。
2、除本协议及开放平台相关业务协作公告另有约定外,服务商知晓并同意,支付宝在服务过程中若对客户资质、经营管理、交易背景、交易真实性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存在疑问或认为存在瑕疵的,可视具体情节中止、终止、解除针对该客户的业务协作,扣除相关的业务协作费;若涉及解除针对该客户的业务协作,则服务商将自始不享有该客户相关的业务协作费,并应退还支付宝已支付的相关业务协作费。
(二)对账、结算与发票
1、账单
支付宝将在服务商签约合作的次月起每月25号前向服务商提供上个自然月的账单,如服务商在账单提供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认可支付宝提供的账单。
2、结算方式
(1)支付宝将在收到服务商开具的符合条件的发票后,向服务商付款:服务商将按照上述【账单】中的账单金额,向支付宝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或服务费)并寄送至支付宝,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服务商结算。若发票内容符合主协议及附件的约定,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宝有权扣除应结算金额的7%后进行结算支付,若发票内容不符合主协议及附件的约定及相应税收法规的要求,支付宝有权扣除应结算金额的32%后进行结算支付。
(2)税费及其他费用: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费,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它方面的费用,由服务商自行承担。服务商同意支付宝将扣除平台必要的运营费用后(如平台招商代理费等),支付服务商对应的收益金额。
(3)收款及开票
开票要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项目为技术服务费或服务费,开票信息将在通过服务商使用的后台系统查询,特殊情况将通过邮件确认。
(4)支付宝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571904478210828
公司税号:91310115768225450T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501号17层1701-1708室
公司电话:021-61686888
发票内容: 服务费、业务协作费、技术服务费
发票税收分类:*现代服务*或者*信息技术服务*
(5)运营积分兑换
经服务商与支付宝双方协商一致,也可选择支付宝以支付宝运营积分的形式向服务商提供业务协作收益。如服务商基于银行提供收单服务的商户获得本政策方案项下的业务协作收益,则收益统一通过运营积分进行结算。在前述情形下,支付宝可在扣除账单应结算金额的7%后,将剩余服务商收益金额按照人民币1元兑换100积分的比例兑换为支付宝运营积分,由服务商用于支付宝运营积分平台提供的权益兑换,如营销活动兑换等,具体权益内容见支付宝发布的公告或通知。此情形下,支付宝不再以现金形向服务商支付业务协作收益金额。
五、其他说明
1、本奖励方案公告为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约的《业务协作协议》(简称主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奖励方案与主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奖励方案公告为准。
2、业务效果等统计数据(如广告曝光、点击量等),以支付宝及关联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3、本业务协作方案所涉的支付宝数字推广服务及相关服务要求,以具体的协议及规则约定为准。
4、支付宝可根据主协议和附件约定对本奖励方案进行调整,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并通过公告专区予以公布。服务商如对本奖励方案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主协议;服务商如继续开展业务协作,则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内容。您对上述方案若有任何问题,请随时拨打支付宝商家服务热线95188,支付宝将竭诚为您服务。
我司为 支付宝支付服务商 ,支付宝开发服务商,微信支付服务商,微信开发服务商,如您有小程序开发需求,小程序开发系统加盟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