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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码推广业务协作费政策 (2021年01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07-09 366 次浏览

一、总则

本政策作为收钱码服务商(甲方,以下简称“服务商“)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支付宝”)签署的《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附件。支付宝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本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并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

二、定义

2.1门店码:门店码是支付宝助力商家经营,提升门店客流,向广大商家提供的全方位数字化经营工具。

2.2收钱码用户:签约《支付宝收钱码协议》,开通了支付宝收钱码服务的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用户”),目前按照支付宝的用户分类规则和标准包括如下用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门店类用户或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但没有门店的开放摊位类用户(具体指用户交易地点与用户签约地点距离在1公里以内的摊位)(下简称“固定类用户”);或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同一个城市(指行政区域里省市的市级)内移动经营的流动类用户,包含:出租车用户;经营流动类早餐摊、夜宵摊和水果摊等的用户;地方赶集类商家;参加各地临时特色节日性活动商家(如美食节、啤酒节等);参加临时性的农博会等展会类商家;电信&联通等校园推广摊位等。(下简称“流动类用户”)

 2.3有效交易:指收钱码用户的客户通过支付宝收钱码服务实际支付的金额,在大促招商政策中除收钱码交易金额外包括用户使用支付宝当面付服务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及开通支付宝服务商家(以下称聚合支付商家)与用户已产生自助收银的实际支付金额的交易且该交易中含支付宝合作识别代码。有效交易金额必须为大于2元金额。以下为无效交易:

2.3.1退款交易;

2.3.2违法及作弊交易(包括刷信、刷单、虚假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作弊交易做出判断;

2.3.3服务商自身或者服务商员工作为用户所产生的交易;

2.3.4服务商或服务商员工、用户自身产生的交易;

2.3.5虚假用户产生的交易;

2.3.6用户产生的非同城的交易(即用户交易地点与用户签约地点不在同一个城市,该城市指行政区域里省市的市级区域)。

2.3.7其他支付宝认为的违法违约交易或无效交易。

2.4支付宝当面付(包含支付宝当面付 1.0 和支付宝当面付 2.0 )。因产品更新迭代,产品定义可能发生变更,具体产品定义以客户和支付宝签订的支付宝服务合同约定以及变更后的公告(如有)为准。

2.5非实付金额: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金额,以及使用用户预付卡、储值卡中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以及退款对应的金额;

2.6客户: 本政策特指扫描用户申请的支付宝收钱码向用户付款的个人或单位。

2.7虚假用户:用户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开通用户所填信息(含名称、地址)和线下实际存在的门店、摊位等不一致,具体定义详情见:https://docs.open.alipay.com/rules_basic/rx0x2z

2.8同一客户:同一支付宝账号、手机号、身份证、手机终端,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视为同一客户。

2.9同一用户:同账号或同身份信息都视为同一用户;出租车用户,除同账号或同身份信息外,同一个营运证号或同一服务资格证号或同一个从业资格证号也视为同一用户。

2.10服务商中心:即服务商可通过服务商中心查看服务商和用户的开户关系,具体链接如下:https://openhome.alipay.com/isv/isvHome.htm 数据中心--收钱码业务分析--业绩分析。

2.11无效开户:开户人员未按照本政策约定所进行的开户,包括但不限于远程开户,非标准开户流程开户,未经过商家同意开户,谎骗商家开户等。

2.12合作识别代码:指乙方向甲方提供“支付宝接口”中含有的具有唯一性的识别代码,该代码用以识别来自甲方使用“支付宝服务”的指令(乙方可使用该代码识别甲方,甲方商家由甲方自行进行商家编码识别)

2.13聚合支付商家:通过第三方运营商连接到支付宝服务器,进行交易的商家。

2.14 协议签约:服务商必须签约对应协议,否则将无法获得返佣。



三、收钱码拉新业务协作费政策

方案有效期: 对于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6月30日(均含本日,为自然日)新开收钱码商家的作业;

3.1服务商收钱码拉新费用奖励方案计算方式:计件价格*计件系数*城市系数*商家系数*服务商系数+收钱码动销效果奖励 (暂定为0)* 奖励系数 + 物料费。

3.1.1收钱码拉新计件奖励:商家新开通收钱码,在作业次日起15天内,有3个(包含)以上不同用户(服务商或服务商员工产生的交易不计入)通过该收钱码产生有效交易,则可获得计件奖励。

3系数:各类系数为支付宝根据阶段性市场情况而设定;不同时间、不同区域、不同活动、不同商家综合奖励倍数可能会不同。

3.1.3物料费:完成有效铺设的商家,返还物料费1.2元/有效作业商家。

3.2结算细则

即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方获得奖励结算资格:

3.2.1服务商需要在指定作业区域内指定人群内作业,作业前先扫码进行验证,符合人群条件才可推广。

3.2.2规范铺设:收钱码张贴在收银台显眼位置、张贴牢靠、通过系统审核。铺设符合规范才视为有效作业。

3.2.3铺设的为线下换码专属官方收钱码空码物料,且用商家账号激活绑定该空码;

3.2.4绑定空码账号和铺设时录入工作台的商家账号保持一致;

3.2.5铺设商家需和享受奖励的服务商通过作业平台建立关联关系,具体记录以系统记录为准;

3.2.6服务商或服务商员工作为商家产生的铺设,不享受奖励;

3.2.7收钱码物料铺设 必须为有效物料铺设;有效物料铺设:按照支付宝铺设标准,在线下场所进行收钱码物料铺设,并且得到铺设场所的许可,上传铺设的物料照片。

3.2.8动销的单笔实付金额大于等于2元;

3.2.9有效作业商户的收钱码交易涉及收付款支付宝账户;商户对应的服务商及服务商员工;收钱码交易的支付宝账户不得为商户对应的服务商及服务商员工; 

3.2.10收钱码开通商家必须为真实有效商家,如核实为虚假商家,无法获得返佣。

四、业务协作费特别约定

4.1客户须与支付宝签署了支付宝收钱码服务合同,且上述合同持续有效。

4.2客户产生的交易符合“有效交易”的定义。

4.3服务商和支付宝签约的协议在有效期内,且协议未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如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交易。

4.4 如服务商作业产生客户向支付宝投诉或支付宝通过客服外呼联系客户,客户存在对服务商作业不认可、投诉、不知情参加了支付宝活动等情况,服务商认可支付宝有权从服务商作业中扣除相关返佣,情节严重的,支付宝有权扣除全部返佣并终止和服务商合作

、其他

5.1推广支付宝服务和产品的服务商,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合法企业,不得为个人。

5.2关于发票开具、结算方式和周期等本政策有约定的,以本政策为准,没有约定的详见主协议。

5.3本政策未尽事宜,按照主协议和其他服务、产品的制度或规则执行。

5.4推广支付宝服务和产品的服务商,还应遵守《服务商管理制度》(如《服务商管理制度》与主协议中约定的《渠道推广商管理制度(支付宝)》有冲突的,以《服务商管理制度》为准。

5.5服务商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政策及其约定并受之约束。对于政策的执行标准、定义等)存在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支付宝联系。

六、政策变更

特别提示:服务商同意,支付宝有权对本业务协作费政策进行随时的调整、变更或终止,调整后的内容,并通过主协议约定方式或开放平台网站公告(例如,ant-open.com或open.alipay.com,以及其不时变更的域名)、站内信通知、消息push、邮件等方式告知服务商;支付宝制定、修改的内容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除非公告或政策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服务商对本政策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服务商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与支付宝的合作;否则视为服务商同意变更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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